寧波市寧海縣2020年義務教育段城區(qū)學校招生入學工作實施細則
- 2020-06-21 10:32:00
- 小學入學信息發(fā)布 原創(chuà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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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落實2020年省、市、縣有關義務教育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的要求,進一步規(guī)范城區(qū)義務教育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根據《關于印發(fā)2020年寧海縣義務教育段招生入學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寧義招辦〔1〕號 )的文件精神,按照“劃片招生、分類入學、控制班額”的工作思路,結合城區(qū)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招生對象
(一)小學招生對象
小學一年級招生對象為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出生,年滿6周歲的適齡兒童。
具體分三類:
第一類:截至2020年5月31日,具有城區(qū)小學學區(qū)內(11所公辦小學)戶籍的適齡兒童。
第二類:非城區(qū)小學學區(qū)戶籍,但截至2020年5月31日,其父(母)已在城區(qū)小學學區(qū)內購房,并持有房產權證的適齡兒童。
第三類:新生為寧海縣戶籍,但既無學區(qū)戶籍又無學區(qū)房產,截至2020年5月31日,其父(母)已在學區(qū)內單位務工,并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父母是單位法人的可用營業(yè)執(zhí)照代替勞動合同)連續(xù)滿兩年及以上,并由用人單位依法繳納職工社會基本養(yǎng)老保險連續(xù)滿兩年及以上的(社保兩年內無間斷,查驗時仍在參保,三個月以上補繳無效);新生為非寧海縣戶籍,且其父(母)擁有我縣公安部門簽發(fā)的浙江省居住證,符合《2020年寧海縣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入學實施辦法》(見附件)要求的。
已經取得小學一年級學籍的適齡兒童,不得重讀小學一年級;未達到小學一年級入學年齡的兒童,不得提前入學。
(二)初中招生對象
初中一年級招生對象為具有全國統(tǒng)一學籍號的2020年小學畢業(yè)生,具體分三類:
第一類:截至2020年5月31日,具有城區(qū)初中學區(qū)內(5所公辦初中)戶籍的小學畢業(yè)生。
第二類:非城區(qū)初中學區(qū)戶籍,但截至2020年5月31日,其父(母)已在在城區(qū)初中學區(qū)內購房,并持有房產權證的小學畢業(yè)生。
第三類:新生為寧海縣戶籍,但既無學區(qū)戶籍又無學區(qū)房產,截至2020年5月31日,其父(母)已在學區(qū)內單位務工,并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父母是單位法人的可用營業(yè)執(zhí)照代替勞動合同)連續(xù)滿兩年及以上,并由用人單位依法繳納職工社會基本養(yǎng)老保險連續(xù)滿兩年及以上的(社保兩年內無間斷,查驗時仍在參保,三個月以上補繳無效);新生為非寧海縣戶籍,且其父(母)擁有我縣公安部門簽發(fā)的浙江省居住證,符合《2020年寧海縣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入學實施辦法》(見附件)要求的。
中小學新生監(jiān)護人有效證件截止時間為2020年5月31日。所有證件查驗時都必須登記在冊。
二、報名時間
1.小學入學報名時間:6月1日上午9:00—6月8日下午17:00
2.初中入學報名時間:6月4日上午9:00—6月10日下午17:00
三、報名辦法
符合城區(qū)入學條件、要求在城區(qū)義務段公辦學校就讀的適齡兒童,均應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在規(guī)定的時間登錄浙江政務服務網 “寧波市幼兒園入園、義務教育入學報名招生系統(tǒng)”(以下簡稱“招生管理系統(tǒng)”,網址:http://nb.zjzwfw.gov.cn)進行入學報名。監(jiān)護人在浙江政務服務網注冊賬號后,通過授權登錄招生管理系統(tǒng),完成學生基本信息填寫,對照報名條件選擇寧海縣,進入報名通道,并按照身份類別,登記信息。登記信息時,擁有多套房產的家庭,只能選擇填寫一處房產信息并以此作為公辦學校入學的依據之一。
符合城區(qū)入學條件、要求就讀我縣民辦學校(金陽小學、風華書院、致遠外國語學校)的適齡兒童,同樣需要填寫報名公辦學校所需的入學信息并上傳相關材料,以便未被民辦學校錄取時作為公辦學校錄取依據。
由于入學年齡超齡等原因無法完成個人網上報名的新生,請家長攜帶相關報名材料原件到城區(qū)招生大廳通過招生管理系統(tǒng)后臺進行報名。
在招生管理系統(tǒng)開放時段,家長可通過電腦端或手機端進行網上報名。網上報名時間結束后,登記報名信息不能更改。
四、提供材料
完成網上報名時需上傳相關材料,上傳材料時必須以證件的原件為范本進行拍照存檔上傳,上傳的照片要求:能清晰、正面、完整顯示證件內所有的文字;證件內有內容記錄的所有頁面按前后順序逐頁上傳;有正反面的證件要逐面上傳。嚴禁用圖像處理軟件修改圖片內容。
報名登記時要提供以下材料:
第一類和第二類對象,提供戶口簿、父母身份證、出生證明(小學)、房產證。房產所有人與學生不在同一本戶口本上的需提供相關親屬證明材料。
第三類對象為寧海戶籍的,提供戶口簿、出生證明(小學)、務工單位聘用合同、父母身份證、近兩年的按月參保證明和歷年參保證明(可通過“浙里辦”app下載)、參保人與學生不在同一本戶口本上的需提供相關親屬證明材料。第三類對象為非寧海戶籍的,提供浙江省居住證、戶口簿、出生證明(小學)、父母身份證。父母與學生不在同一本戶口本上的需提供相關親屬證明材料。
參加初中入學報名登記的非寧波大市內小學畢業(yè)的新生(含雖在寧波大市內小學就讀,但無寧波市畢業(yè)生學籍的)要提供小學畢業(yè)學校的《學生基本信息表》。
五、招生辦法
按照“住戶一致優(yōu)先”原則,對錄取對象進行分類排序。當報名人數超過學校招生計劃時,同批次對象則按房產證發(fā)證時間先后確定錄取名單;第一類無房對象按戶籍申報時間先后確定錄取名單。
錄取工作分兩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7月2日—7月6日):第一類對象錄取
第一類對象具體按下列先后批次錄取:
1.一類學生戶籍地、父母房產地二者一致的;
2一類學生戶籍地、父母房產地二者不一致的;
3.一類學生戶籍地、祖父母(外祖父母)房產地二者一致的;
4.一類學生戶籍地、祖父母(外祖父母)房產地二者不一致的;
5.一類學生學區(qū)內有戶籍,但父母學區(qū)內無房產的。
因超過招生計劃,未被錄取的第一類對象進入第二階段招生程序。
第二階段(7月7日—8月):第一階段未被錄取者自動進入其在招生管理系統(tǒng)報名時所選的招生辦,并進入本階段招生程序。
(一)公辦學校繼續(xù)對所有進入本階段的第一、二類招生對象進行分類排序,并依次錄取學生。
第二類對象具體按下列先后批次錄取:
6.二類學生父母在學區(qū)內有房產的;
7.二類學生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學區(qū)內有房產的。
(二)第三類對象錄取(含隨遷子女量化積分入學對象)
第三類對象須填寫選校意向。選校人數大于招生余額數的學校均進行電腦派位,每生只能參加一所學校的電腦派位,按“電腦派位、隨機招收”的方式入學,電腦派位未入圍者隨機安排就讀學校。第一類、第二類對象均不得參加第三類對象的電腦派位。
第三類對象具體按下列先后批次錄取:
8.三類學生公開搖號入學與選校直接入學的;
9.三類學生公開搖號淘汰安排入學的。
已被公辦學校錄取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再作為民辦學校的補錄對象。
新生入學名單由各地招生辦公室向社會公示5天。入學通知書由錄取學校發(fā)放。
六、特殊招生對象規(guī)定
1.新生父母符合縣政府人才引進和招商引資等相關政策的,經義務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統(tǒng)一安排就讀學校。
2.對烈士子女、符合條件的現(xiàn)役軍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傷殘警察子女、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子女和其他符合條件的優(yōu)待對象,要積極落實國家、省、市及當地有關教育優(yōu)待政策,妥善安排入學。對港澳同胞、臺灣同胞、華僑華人子女等,按有關政策予以安排。對外籍人員的子女入學,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3.在當年有效證件截止日至招生結束期間,戶籍遷入本學區(qū)內的學生;或未在招生報名登記截止之日前報名的。這兩種情況均按非本學區(qū)生處理,由招生辦公室視學校實際情況統(tǒng)一安排入學。
4.如果第一類或第二類對象不能被房產所在學區(qū)學校錄取時,由義務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領導小組統(tǒng)一安排其他就讀學校。
5.自愿放棄房產所在學區(qū)入學資格,就讀于民辦學校或外地學校,后又轉回學區(qū)學校的,按非本學區(qū)生處理。應對照轉學條件,視學額情況安排入學。
七、特殊房產規(guī)定
下列五類特殊房產,經招生辦公室查驗確認后,視作有效房產。
(一)集體性質住宅房產未取得房產證,提供了產權來源和近六個月水費、電費繳費發(fā)票與開戶合同等材料。
(二)購買未交付使用在建商品房(住宅),提供了商品房預售合同、購房稅務發(fā)票及按揭合同等相關材料。
(三)房屋被政府拆建,提供了所屬地塊補償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五年內的拆建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房屋拆建估價報告等材料。
(四)在2014年3月10日之前,學生的父母擁有房屋共有權50%以上(含50%)的,或者在2014年3月10日至2018年4月30日之間,學生的父母擁有房屋共有權50%以上(不含50%)的。
(五)入學對象與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居住,并且提供了祖父母(外祖父母)擁有的房產。
下列兩類特殊房產不能作為入學依據:一是在2018年5月1日(含)之后學生父母擁有與他人共有的住宅房產;二是學生父母的商鋪、商業(yè)店面、儲藏室、車庫、工業(yè)廠房等房產。
當年有效證件截止日至招生結束期間取得的房產不能作為學生當年入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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